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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那点事

来源:情诗网    2021-01-04    分类:套路情话

  最近一直在准备套路贷方面的资料,顺带着做知识整理。

      一、 什么是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2019年2月26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截止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有群众分不清高利贷和套路贷,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套路贷和高利贷两者的共同点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

    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借款写的是阴阳合同,合同上借款数额大,实际拿到手的少 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的特殊情况,和借款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比如实际借条上书写金额3万,借款人实际拿到手2万。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以假乱真

    为了使借款的事实能够经得起推敲,出借的款按照合同金额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现金取出,给了出借人,有的时候,取出现金时还和借款人有照相,把“事实”做的和真的一样。 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为借贷金额制造证据,方便后期借助于公权力侵占借款人财产。

      3、出借方肆意认定违约,以违约威胁借款人。 出借人在出借款后,肆意制造违约的陷阱,让借款人违约,他们就各种借口收取违约金,并索要账款,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4、垒高借款金额,威逼借款人还款 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也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 此时,催债的嫌疑人让同伙来“接单平账”,即介绍被害人向同伙举借更多的债务来清偿前一笔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而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所谓中介费(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

    5、软硬兼施讨债

    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甚至雇用律师,软硬兼施迫使借款还账 在要催账的过程中,雇用社会闲杂人员以非正常的手段,威逼借款人还款,这个过程当中伴随着使用硬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现象,套路贷和暴力讨债一旦结合,借款人基本毫无招架之力。 有的甚至雇用律师借助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处理,由于手续齐全,法院也只能依法判决,更一步迫使借款人走投无路,甚至被逼的走上的绝路。

  并非原创,网络整理资料而成,最近实在没什么可以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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